今年以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存在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和法规给予严厉打击。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查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80余起。
消防救援部门在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音乐餐吧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健身场所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发现两家单位使用的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00mm,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的规定,其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
消防救援部门向被检查单位下发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将不合格消防产品情况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限期改正期满后,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两家单位做复查,发现两家单位未对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来更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两家使用单位分别罚款人民币伍仟元、陆仟元不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火灾发生时,消防产品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质量优劣必然的联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消防产品不仅起不到正常的防灭火作用,还可能因此延误灭火救援,导致更严重的火灾事故。
灭火器最大的作用在于火灾初期灭火,迅速控制火势,避免火灾蔓延,可有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因此选用合格的灭火器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