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泡沫枪装置(Portable foam applicator)是由一具自吸式或与单独的比例混合器连接一只20L泡沫液容器,能通过消防水带与消防总管连接的泡沫枪,用以产生和喷射低倍泡沫来扑灭机器处所、锅炉处等的油类及易燃液体火灾。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拥有非常良好的机动性,操作迅速简便、可靠性强,泡沫压力降损小,混合比例稳定,提供高质量的低配混合泡沫,能做到局部精准覆盖,扑灭火灾效果好,很适合机舱、锅炉舱等油类易发火灾处所。因此,在国际国内航行船舶中均强制要求配备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近日,对某轮进行远程PSC检查时,发现船舶提供的safety equipment plan(SEMP)中关于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氟蛋白泡沫浓缩液(泡沫液)有效期不正确。国内航行船舶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维护和保养更不能令人满意。
SOLAS CII-2/R10.5.1.2.1:每一锅炉舱内或锅炉舱入口外侧应至少设有1套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SOLAS CII-2/R 10.5.2.2.1:设有内燃机的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1套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MSC/Circ.1120统一解释,当机舱和锅炉舱一体的,只需要1套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并能位于机舱外部入口附近。
SOLAS CII-2/R6.2.2:用于装载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内还应配备以1套符合FSS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但船上应至少备有2套用于这些处所的该装置。
国内航行海船配备要求与国际基本一致,但对载客100人以下客船和1000总吨以下货船有减免。
除可以减免的国内航行船舶,其他船舶在机舱、锅炉舱均应配备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常见的机舱和锅炉舱一体的只需要配备1套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滚装处所、车辆处所、特种处所配备不适用采用开式或封闭式的集装箱运输的货船,但对于多层滚装处所,是按照每层滚装甲板还是以固定灭火系统的分区配备,目前仍需IMO和IACS统一解释确定。
FSSC/C4/P2.2: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包括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消防总管的吸入式泡沫枪,连同1只至少能盛20L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1只备用发泡液容器。泡沫枪应能至少产生1.5m3/min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有效泡沫。
(1)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组成:①1具自吸式或与单独的比例混合器组合构成,能通过消防水带与消防总管连接的泡沫枪/支管;②1只内有至少20L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③额外配备的至少1桶相同容量的泡沫液。
(2)对泡沫枪装置提供多个指标要求:能在消防总管的标称压力下,以至少为200 l/min 的泡沫溶液流量产生适合扑灭油火的有效泡沫;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所产生泡沫的发泡倍数和释放时间与泡沫浓缩液所确定数值之间的误差不应大于±10%;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设计应能经受船上经常遇到的堵塞、环境和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3)泡沫液应采用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认可标准MSC/Circ.582/Corr.1,现已被MSC.1/Circ.1312《经修订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用泡沫液性能和试验衡准及检验指南》替代。
包括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在内的船上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且随时可用。为实现这个目标,SOLAS公约和国内海船法规2020都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引入IMO制定的《经修订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指南》(MSC/Circ.1432通函)(除固定CO 2 灭火系统外)。该指南对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内容作如表1所示。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除了配备和存放等要求,其他维护和检查重点主要是比例匹配和如何确保泡沫液的有效性。
GB15308—2006规定泡沫液应存储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按照该标准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要求储存,泡沫液的储存期为:AFFF 8年;P、FP、FFFP以及AR型泡沫液2年(如图2),储存期内,产品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超过存储期的产品,每年应进行灭火性能检验,以确定产品是不是有效。
MSC.1/Circ.1312要求泡沫液厂家要注明船舶存储泡沫液容器的材料(钢制、不锈钢、FRP等),泡沫液存储容器应能够在泡沫液生命周期内不会对泡沫液的物理化学性能造成负面影响,按照MSC.1/Circ.1312通函认可的泡沫液,通常合成类的泡沫液寿命为10年,蛋白类的为5年(如图3),与MSC.1/Circ.1432中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测试内容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标准认可,船上泡沫液均应确保在有效期内,如果超出有效期一定要按照MSC.1/Circ.1312或GB15308—2006进行泡沫液性能分析,确定保证产品有效。但是也考虑到,按照两种标准认可的泡沫液在执行MSC.1/Circ.1432检查内容时有几率存在矛盾,特制定表2供参考。
FSS规则规定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所产生泡沫的发泡倍数要与泡沫液确定数值之间的误差不应大于±10%。经过认可的泡沫枪(foam inductor)会标明使用压力和泡沫液混合比例等重要参数(如图4),船东在选配泡沫液时,务必要确定泡沫液不仅适用于海水,还应与船上配备的泡沫枪比例一致。
原国内海船法规并没有针对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维护保养内容,仅在海船法定营运检验规程中提到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存放位置是否适当,使用日期是否有效。国内海船法规2020引入了MSC.1/Circ.1432通函,对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维护保养与国际接轨,但国内航行船舶手提式泡沫枪装置仍存在较多问题,据统计2021年舟山籍船舶被查出约200项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缺陷,占整个手提式灭火器类别缺陷1/4,其中很典型的缺陷包括:缺配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泡沫背桶无泡沫液、背桶锈蚀滴漏、泡沫液过期、泡沫液生产日期不能辨别等。其中最多的应属泡沫背桶无泡沫液,据船东反应是因为背桶内加入泡沫液会很快腐蚀导致背桶滴漏(如图5所示)。
笔者也对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手提式泡沫枪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最常见的配置是泡沫枪+背桶的组合(如图6)。这类手提式泡沫枪配备一个背桶方便单人操作,并且更加灵活,但这个背桶造就了一系列缺陷,如未将背桶无泡沫液、泡沫液滴漏、泡沫液生产日期无迹可循、泡沫液分析测试未进行等缺陷。对这种类型的泡沫枪装置,有几点需要澄清:一是不必配备备用背桶,备用1桶20L原封泡沫液即可;二是使用GB蛋白泡沫液,加入背桶和不加入背桶,泡沫液的寿命都是最多两年,两年之后须进行泡沫液分析测试或换新;三是背桶滴漏往往是产品质量或材质问题,建议不锈钢选用304L型或316型;四是如果配备合成类泡沫液或MSC.1/Circ.1312认可泡沫液,与原封泡沫桶相比会造成额外的泡沫分析测试费用。
与上述PQ手提泡沫枪装置相比,国际航行船舶往往使用更讨巧也更便于维护保养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只配备泡沫枪和吸管,使用原封泡沫桶作为泡沫枪装置的一部分(如图7)。这种配置的优点:如果配AFFF泡沫液,保持泡沫桶原封,能保证GB产品至少8年(国际10年)期间无需做任何分析测试或更换。
客滚船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因装载燃油机动车按规定要求配备额外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目的是为了扑灭着火的燃油机动车或因为燃油泄漏扩散的火灾,普通的泡沫液对油类物质和固体物质着火均有很好的灭火性能。
2021年,我们国家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了784万辆,随着保有量迅速增长,自燃起火事故频发,全国范围内共发生约3000起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新能源车锂电池火灾扑灭难度大,复燃程度高,火灾类型包含ABCDFF类火,传统灭火剂如泡沫、干粉、气体等都有局限性。使用客滚船载运新能源汽车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引起重视,尽管现有法规未明确对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新能源汽车火灾的应对措施,但目前已有泡沫液生产厂商针对电动汽车等锂电池火灾研发了专用化学灭火剂,但是这种专用泡沫液不适用于油类等易燃液体。强烈建议客滚船船东应认识到新能源汽车火灾的危害性和现有普通泡沫液使用的局限性,适当增加专用化学泡沫液配合泡沫枪装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