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制定本方案。
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由区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及限定区域要求,涉及乡镇(街道)初步审查零售点布设安全性能条件并提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建议,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安全性能条件审查、零售点布设、经营者培训和许可证颁发工作,涉及乡镇(街道)和区安全监管局共同协助抓好零售点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由第三方按照标准收取相关联的费用,费用由本人自理),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在零售点内不得销售其他商品,并与其他摊位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无另外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应配备5kg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七)烟花爆竹经营点禁止使用白炽灯、日光灯、高温表面取暖器等电器设备,搭建的罩棚需使用防火材料。
(四)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安全性能条件检查表、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平面布置示意图(报名时不需提供,发证前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零售点防火及应急处置预案(报名时不需提供,发证前提供)。
(七)与具备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安全供货协议(报名时不需提供,发证前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八)应提供在正规经销单位购买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发票或配备情况证明(报名时不需提供,发证前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器材要求在有效使用期内。
(一)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初审,对合乎条件的,提交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对不合乎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安全监管局对乡镇(街道)提交的申请人材料来书面审查,并组织并且开展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
(四)对书面审查合格、通过安全考试的申请人,区安全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性能条件核查。
(五)对经书面、现场审查,合乎条件的申请人,报经区安监局行政许可会通过批准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合乎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个人燃放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