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微型消防站更名名正才言顺言顺才能事成…

2025-03-14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办理规则》等消防法规中均无“微型消防站”的内容。

  更无“除依法应树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下简称“重点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应树立微型消防站,鼓舞除重点单位外的社会单位参照树立微型消防站”的法定要求。

  在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中关于“消防站 fire station”术语解说:乡镇公共消防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现在改为应急)、专职或其他类型消防队的驻在基地,最重要的包括修建、路途、场所和设备等。

  按字面意思,微型“消防站”只不过规划小罢了,依然是承担着法定的救援责任的“消防队”。

  三、从法理上来说,一个文件和另一个强制性规范中的同一名词呈现不同的解说和解读不符合“术语”法定的准则。法定术语不该该混用。

  一、《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办理规则》中,要求社会单位“依据消防法规的规则树立专职消防队、责任消防队”。

  二、《消防法》修订之前,就叫责任消防队,《消防法》最新修订版叫“自愿消防队”。

  综上,《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造规范》应修改为《社会单位自愿消防队建造规范》。

  一、归入当地消防部分一致调度指挥系统不符合企业实践,其专职性无法和专职消防救援部队混为一谈。其在调度救援中发生的事端危险无保证机制,将带来严峻的法令问题。

  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施分班编组和24小时值勤值守制,…”在实际中没办法真实完成每天每时六个人值勤,这是镜中花水中望月。其间不只法令关系不清,更多的是值勤待遇等问题没有办法处理。(不可能完成的准则其实是掩耳盗铃)

  总结起来,社会单位消防组织回归法令转义,回归其自愿特点,回归自我办理才是现代消防应有的姿态。

  依照“单位全面担任、公民热心参加的准则,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最好的组织。

  单位消防组织是自愿性的,究竟没有相关的报酬和保证,是参加式而不该该是捆绑式。法令是理性的…

  微型消防站改为自愿消防队微型站或许更好一些。24h值守改为结合实践灵敏组织更简单完成。一致调度指挥短少法法令依据,主张去掉。